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开 表
填报部门: 食品生产监管处 填报时间: 2017年1月28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抚顺)食药监食生罚〔2017〕10号 |
辽宁嘉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辽宁嘉香食品有限公司 |
912104006896801486 |
刘泽庆 |
产品抽检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 |
自动履行
15日内 |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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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顺)食药监食生罚〔2017〕11号 |
辽宁嘉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
辽宁嘉香食品有限公司 |
912104006896801486 |
刘泽庆 |
产品抽检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六)项 |
自动履行
15日内 |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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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抚顺)食药监食生罚〔2017〕8号 |
抚顺市大山葡萄酒厂生产产品不符合标准案 |
抚顺市大山葡萄酒厂 |
912104117443107655 |
张文静 |
产品抽检不合格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动履行
15日内 |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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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 注:此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日内,纸质、电子版同时报法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