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食药监发〔2017〕53号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抚顺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新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监督执法支队、市局相关处室: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抚顺市的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抚顺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抚顺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
(此页无正文)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顺市政府法制办 。
抚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 月19 日印发
抚顺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 工食品目录和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
一、抚顺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目录
1.乳制品、罐头制品;
2.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
3.保健食品;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5.食醋、酱油;
6.用非压榨法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
7.瓶(桶)装饮用水和碳酸饮料(汽水);
8.果冻;
9. 食品添加剂;
10.无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11.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二、抚顺市食品摊贩禁止经营目录
1.散装酒;
2.现场加工发酵调制乳制品;
3.生制海鲜寿司;
4.未经检疫的野生禽类、兽类及相关制品;
5.自捕捞淡水产品;
6.国家卫计委未列入食品目录的山野菜、野生菌;
7.必须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的食品(如婴幼儿配方乳粉等);
8.其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以上禁止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实际或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进行调整。